“米家”商标系侵权判赔1200万元 小米:不影响使用,将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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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0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商标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小米通讯公司、小米科技公司使用“米家”商标,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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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杭州联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安公司)注册了“MIKA米家”商标,运用在“网络通讯设备、摄像机、录像机、扬声器音箱、扩音器喇叭、电线、防盗报警器、报警器、声音警报器”等商品上,注册有效期限自2012年12月7日至2022年12月6日。

后联安公司发现,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米通讯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科技公司),在多功能网关、无线开关、对讲机、智能摄像机云台版、智能摄像机1080P、小白智能摄像机、行车记录仪、烟雾传感器报警器、门窗传感器、天然气报警器等共计十款商品上、销售网页中,使用了“米家”标识构成侵权,遂提起诉讼,主张总计7800万元的赔偿(计算到2017年12月4日)。被推上被告席的,还有京东电子商务等电子销售平台以及销售方。

杭州中院审理后认为,被控侵权“米家”标识与“MIKA米家”注册商标标识构成近似,小米通讯公司的大规模可能让消费者误认为联安公司的商品来源于小米,即产生反向混淆。 故而裁定小米通讯公司、小米科技公司构成侵权,判决小米通讯公司承担 1200 万元损害赔偿责任,并承担联安公司维权合理开支 103767 元,两项共计人民币 12103767 元。

小米科技公司对小米通讯公司应对赔偿金额中的 6803767 元承担连带责任。杭州京东公司、昆山京东公司、上海圆迈公司和京东世纪贸易公司作为侵权商品销售方,承担停止销售的责任,因具有合法来源,不承担赔偿责任。

12月31日,针对昨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其十款“米家”产品构成侵权并承担1200万元损害赔偿责任的判决,小米集团回应称,小米“米家”商标所保证的绝大部分权益均与此诉讼无关,不影响小米对“米家”商标的使用。本次诉讼结果仅为一审判决,小米还将提起上诉,双方的商标争议仍有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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